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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计生户家家用上电脑 日期:200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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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大家一个好消息,咱村凡是独生子女户和计生双女户,只需一次性交纳入网费1400元,就能享受到免费安装电脑一台并联网,请符合政策的农户抓紧时间办理。”12月8日一大早,延津县石婆固乡集南村的广播喇叭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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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日期:200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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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队所有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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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法律法规]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生育证发放管理的规定 日期:200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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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有关生育证发放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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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法律法规]
《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日期:200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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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依据:根据计划生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证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对原《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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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法律法规]
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 日期:200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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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口计划管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条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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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法律法规]
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日期:200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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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不符合《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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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法律法规]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日期:200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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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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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日期:2007-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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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颁布) 第一章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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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日期:200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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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技术服务 第三章 机构及其人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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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日期:200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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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主 任: 张维庆 二 ○ ○ 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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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日期:200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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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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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日期:200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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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于2001年9月29日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主 任: 张维庆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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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日期:200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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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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