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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事程序

(一)、对流出(入)人员的管理

1、对流出人员的管理 育龄流动人员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申领《证明》,应当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应当与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认真履行合同书上所订权力和义务,如:三个月寄回一张暂住地的健康检查证明,按时对《证明》进行年审等。

2、对流入人口的管理

(1)凡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发放的《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凭此《证明》到现居住地乡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接受查验、登记,纳入管理。

(2)未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发放的 《证明》的育龄妇女,均应在现居住地乡级以上计生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回户籍所在地补办此《证明》,到期拒不补办或拒不交验《证明》的,将按照国家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当与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计生管理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并认真履行合同书上所订权力和义务。如:按时参加现居住地县(市)、区、乡(镇)办事处计生部门组织的健康检查等。

(二)、流动人口接受计生管理和服务注意事项

1、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政策、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拟外出到异地务工、从业人员在流出前请务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到达流入地后,请务必及时向当地计生管理部门交验《证明》,并妥善保管好此《证明》。

3、《证明》有效期限到期,或流动人口婚育情况发生变化(如未婚者结婚,流出后生育子女等)的,请及时回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4、每年年末或春节前后,请携带本人的《证明》回原发证机关接受一次年审。

5、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在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后,务必与计生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认真履行合同书上有关条款规定,并对计生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加以监督。

6、合理安排好生产、生活、生育,采取有效的节育措施,防止计划外怀孕和出生。

7、要认真核对到你处检查、执法人员的《检查证》或《执法证》,以防盲从,上当受骗。

(三)、咨询方式 新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设立常年咨询、投诉电话,接受广大育龄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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